(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)
﹝節錄﹞
第 一 章 總則
第 1 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,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,特制定本法。
第 2 條
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,指未滿十八歲之人;所稱兒童,指未滿十二歲之人
;所稱少年,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。
第 四 章 保護
第 43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、飲酒、嚼檳榔。
父母、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吸菸、飲酒、嚼檳榔。
任何人不得供售菸、酒、檳榔予少年吸食。
第 六 章 罰則
第 91 條 從業人員供售菸、酒及檳榔予兒童及少年吸食者,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。
 
 
 
 
 
 

﹝回首頁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