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條 (不得從事之菸品促銷或廣告方式)
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,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:
一、以廣播、電視、電影片、錄影物、報紙、看板、海報、單張、通知、通告、說明書、樣品、招貼、展示或其他文字、圖畫或物品為宣傳。
二、以折扣方式為宣傳。
三、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。但隨菸附送菸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,不在此限。
四、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。
五、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。
六、以菸品單支、散裝或包裝分發。
七、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體育、藝術或其他活動。
八、以菸品品牌舉行或贊助品嚐會、演唱會及演講會。
九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。
罰則:違反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連續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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